兼任幼兒園董事長 收“好處費”購房
  教育局副局長受賄10萬獲刑10年
  本報記者 何金燕 實習生 劉思雅
  受賄10萬,獲刑10年。在教育系統工作數十年的湖南省常德津市教育局原紀委書記、副局長黃兆康最終栽倒在了自己的崗位上。
  2003年8月,黃兆康先後任津市市教育局紀委書記、副局長。在其任職期間,他利用職務之便,為項目合作人向某謀取利益,後收受其“好處費”10萬餘元用於購房。
  本報記者近日獲悉,經過多次開庭審理,黃兆康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
  出任幼兒園董事長
  2006年6月1日,為解決資金不足等問題,津市市教育局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請,在津市市原雙語學校校址籌建火花幼兒園,並將幼兒園臨街門面土地出讓,以填補新園的資金缺口。
  當年年底,黃兆康負責並對該學校部分土地予以拍賣,以解決建園資金問題。
  次年5月30日,津市市教育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,將原雙語學校土地出讓金166萬餘元返還教育局,用於火花幼兒園項目建設。
  案發後,黃兆康辯稱,教育局安排他負責火花幼兒園籌建、部分土地的商業開發工作。“當時有意向合作修建幼兒園的老闆有3人,但向某同意全額墊付建設資金,並同意墊付原雙語學校的債務清償款。”
  2007年2月和8月,黃兆康代表津市教育局與向某先後簽訂合同,確定雙方出資份額及合股經營火花幼兒園的方式。依據合同規定,津市市教育局持股51%,向某持股49%。教育局辦園獲得的收益全部用於償還向某的墊資和投資。償還完畢後,向某自動退出經營。
  2008年9月,火花幼兒園建成開園後,教育局委派黃兆康擔任董事長。據知,黃兆康與向某合作辦園期間,出台優惠政策,津市市二完小必須從火花幼兒園招生。幼兒園因此生源多、效益好。
  經黃兆康審批,3年間,向某從火花幼兒園領取利潤款共計110萬餘元。自2008年9月至2012年6月,津市市財政局共支付火花幼兒園公辦教師工資136萬餘元。
  據知,火花幼兒園自開辦至2012年6月,津市市財政局共支付火花幼兒園16名公辦教師工資,合計136萬餘元。後經審理查明,這筆支出未計入火花幼兒園的經營成本。
  案發後,津市市財政局文行股股長曾某證實,他曾向黃兆康提出,“火花幼兒園的16名公辦教師工資由財政發放,應計入教育局成本。他當時說,要向上級彙報。”此事後來不了了之。知情人士告知,“黃兆康明知教育局對火花幼兒園投資建設資金達到53%的比例,仍與向某簽訂長期合作辦學協議,此事頗有蹊蹺。”
  幼兒園園長徐某證實,公辦教師的工資由財政統發,未計入教育局的投入,“幼兒園臨街面住宅樓中,只有一套房子是幼兒園的,作為教職工宿舍使用,當時是以市場價向向某購買的,其餘房子都被向某賣出去了。”
  2009年上學期,按照有關規定,幼兒園的收費都交到財政局非稅局,財政局不同意教育局將應分得的利潤作為回購向某股份的資金。因此,向某向黃兆康提出,創立長期合作辦園模式。2010年11月28日,黃兆康代表津市市教育局與向某重新簽訂協議,實行長期合作,教育局不再償還投資款,公辦老師工資仍由財政發放。
  協議約定,教育局僅占幼兒園51%的股份,幼兒園畢業生每年不超過150名進入二完小就讀。津市教育局必須保證,在園的公辦教師由財政統發工資。
  受賄10萬作購房首付款
  2008年12月,黃兆康告訴向某,他需要籌集教育局集資款,想向向某借錢。“他告訴我,教育局給每個班子成員下達集資任務,支付1分以上的利息。他想借10萬元,只借幾個月,到時候連本帶息一併償還。”向某事後交代。
  據知,黃兆康共集資40萬元。2009年4月,津市教育局將該筆集資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4275元轉入黃的私人賬戶。此後,黃兆康告訴向某集資款本息已退。“他稱現在房子漲價太快,想換套大一點的房子,問我能否推遲還錢。”向某應允了。
  2010年上半年,黃兆康再次找到向某稱要推遲還錢。向某當即表示這筆錢不用還了,黃沒有拒絕。
  2010年1月,黃兆康取出9萬元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,其他1.4萬餘元用於日常開支。
  辦窩案“揪出”受賄局長
  2012年3月,常德市紀委查辦津市市教育系統系列案,黃兆康涉嫌收受賄賂一事浮出水面。
  當年4月17日,津市市紀委對黃兆康進行調查,他交待了收受10萬元賄賂的事實,並退清全部贓款。7月10日,津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津市法院提起公訴。2012年10月10日,津市法院作出判決,黃兆康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兩萬元。宣判後,黃兆康未上訴、抗訴。
  2013年3月20日,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覆核刑事裁定,同意津市法院判決結果,並依法將本案報送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。同年8月1日,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,撤銷一審刑事判決,發回津市法院重新審判。
  2013年11月1日,津市法院依法重新立案,另組成合議庭,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結案。 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黃兆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為向謀利,後收受其巨額“好處費”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其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並處沒收財產兩萬元。
  此案審判長黃芳解釋,依據《刑法》有關規定,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,可並處沒收財產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死刑,並處沒收財產。(法制周報)
(編輯:SN18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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